一、钢瓶安全管理规程?
一、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有什么
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3、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仓库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二、气瓶储存安全规定有什么
1、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2、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3、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存储在固定专用库房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5、库房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在附近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6、库房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7、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严禁横躺卧放,以防止液体流出引燃爆炸。
二、安全管理规程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风险评价抓源头控制等。
三、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试题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叉车是一种用途广泛的运输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货物搬运和仓储行业。然而,由于叉车的操作方法相对复杂,若不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了解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是每位操作员必备的技能。
叉车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在操作叉车之前,操作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安全操作:
- 检查叉车状况:操作员应对叉车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损坏或故障。同时,需要检查轮胎和制动器的状况,以确保叉车能够正常运行。
- 检查工作场所:操作员应仔细检查工作场所,确保没有障碍物或其他危险因素存在。同时,需要确保工作场所的照明充足,以便于操作员正确判断。
- 穿戴个人防护装备:操作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和手套等,以减少叉车操作过程中的伤害风险。
叉车操作的基本要点
在进行叉车操作时,操作员需要掌握以下基本要点:
- 正确的上下车姿势:操作员应该面对叉车,采取稳定的姿势,用正确的步法上下车,避免发生意外。
- 稳定货物:在进行货物搬运时,操作员应该将货物稳妥地放置在叉车货叉上,并使用适当的固定装置进行固定,以确保货物不会滑落或倾覆。
- 低速行驶:叉车在操作过程中应以适当的速度行驶,避免急加急减速。特别是在转弯时,应该减速慢行,避免侧翻事故的发生。
- 避免超载:根据叉车的额定载重能力,操作员应避免超过叉车的承载范围,以免引发意外情况。
- 保持通行畅通: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操作员应避免将货物堆放在通道或紧急出口处,以确保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叉车安全操作试题
以下是一些叉车安全操作试题,供操作员进行自测:
- 如何判断叉车是否适合进行操作?
- 叉车上下车时,应采取什么样的姿势?
- 在进行货物搬运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 叉车在转弯时应该采取怎样的速度?
- 如何避免叉车超载?
通过对这些试题的自测,操作员可以检验自己对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的理解程度,并及时纠正不足之处。
结论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是确保叉车操作员以及周围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才能有效地减少叉车事故的发生。因此,每位叉车操作员都应该加强对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理解,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
四、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叉车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流设备,广泛应用于物流行业,提高了物流效率,但是叉车的操作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标准。本文将介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以确保叉车的安全运行。
1. 基本安全要求
叉车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叉车驾驶证,并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叉车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叉车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 佩戴安全帽和防护鞋。
- 熟悉叉车的操作控制器,确保能熟练操作。
- 在操作叉车之前,检查叉车的机件是否正常,特别是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件。
- 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不超速行驶。
- 慢速行驶时,鸣喇叭提醒周围人员。
- 在操作过程中,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与行人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 操作叉车时,保持稳定的姿势,不要随意晃动身体。
- 不得携带其他人员乘坐。
2. 载货安全要求
叉车在运输货物时,必须遵守以下载货安全要求:
- 将货物稳固地堆放在货叉上,确保其不会掉落。
- 对于高堆货物,要注意堆放的稳定性,避免发生倾倒。
- 货物不得超过叉车额定载重量。
- 对于危险品货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和运输。
3. 充电与维护
叉车的充电与维护是保证叉车正常运行的关键。以下是充电与维护的相关要求:
- 叉车使用锂电池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充电设备,严禁使用非标准充电器。
- 充电时,必须确保充电设备和电池的连接良好,防止电池短路。
- 定期检查叉车的电池,确保电池没有损坏或漏液。
- 按照维护手册的要求,定期进行叉车的保养和维修。
- 在维护过程中,必须切断电源,防止发生意外。
- 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严禁无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
4. 紧急情况处理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叉车操作人员应该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下是紧急情况处理的要求:
-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停车并打开警示灯。
- 根据具体情况,冷静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不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 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紧急情况。
- 事后必须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标准是保障叉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程,才能有效地预防叉车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以上是关于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的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Note:** The generated content follows the requested format using tags to structure the blog post in Chinese language.五、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的叉车各项安全要求?
人员:
(1)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检查车辆:
(1)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2) 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3)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4)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起步:
(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2)液压(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液压(气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方可起步。
(3)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4)起步必须缓慢平稳起步。
行驶:
(1)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2)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阻物刮碰。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3)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5)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6)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于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
(8)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
(9)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10)叉车厂区安全行驶速度5公里/小时,进入生产车间区域必须低速安全行驶。
(11)叉车的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
(12)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和上报,绝不带病作业和隐瞒不报。
装卸:
(1)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2)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特殊情况拉物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围行人。
(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4)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物绷起伤人。
(5)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6)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7)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8)禁止超载,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9)不准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物品制动。
(10)不准用货叉挑、翻栈板的方法卸货。
离开叉车:
(1)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
(2)停车制动手柄拉死或压下手刹开关。
(3)发动机熄火,停电。(除特殊情况,如驾驶员不离开车辆视线且不超过1分钟)。
(4)拔下钥匙。
停车注意事项:
(1)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或者加入防冻液。
(4)当气温低于-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 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 1-2 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意外如遇到意外,应该做到:
(1)紧伏到方向盘上或操作手柄,并抓紧方向盘或操作手柄。
(2)身体靠在叉车倾倒方向的反面。
(3)注意防止损伤头部或胸部,叉车翻车时千万不能跳车。
六、电瓶叉车充电安全操作规程?
电瓶叉车充电安全操作是拔下连结叉车插头,电瓶插头连接充电器插头后开启充电电源既可,随时观察充满了吗?
七、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是什么?
一、目的:规范叉车安全操作,安全驾驶;
二、适用范围:叉车驾驶员;
三、叉车安全驾驶守则:
1. 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驾驶叉车,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 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3. 严禁带人行驶,严禁酒后驾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和闲谈;不准行驶途中手机通话。
4. 车辆使用前,应严格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四、叉车安全作业手册:
电动叉车驾驶员的操作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1、运行前要检查刹车系统有效性和电池电量是不是充足,如发现缺陷就在运行前处理完善后再操作
2、搬运货物时不允许用单个货叉运转货物,也不允许用货叉尖端去挑起货物,必须是货叉的全部插入货物下面并使货物均匀地放在货叉上
3、平稳起步,转向前一定要先减速,正常行驶速度不要过快,平稳制动停车
4、不准在货叉上站人,叉车上不准载人运行
5、对于尺寸较大的货物要小心搬运,不要搬运未固定或松散的货物
6、定期检查电解液,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来检查电池电解液
7、停车不用前,要将货叉下降着地并将叉车摆放整齐,停车并断开整车
8、电源电量不足时,叉车的电量保护装置自动开启,叉车货叉将拒绝上升操作,禁止继续载货使用,此时应该空车驶到充电机位置给叉车充电。
9、充电时,先断开叉车工作系统与电池的连接,再将电池与充电机连接,再连接充电机与电源插座,开启充电机。
10、通常情况下,智能型充电机无需要人工干预,非智能充电机,则可以人工干预充电机输出电压与电流值,通常电压输出值比电池标称电压高10%即可,输出电流应该设定为电池额定容量的1/10左右。(例如DC24V/210AH电池,充电机输出电压与电流可设26V,21A)
折叠编辑本段安全要求
(一)人员
1. 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 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二)检查车辆
1. 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2. 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3. 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4. 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三)起步
1. 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2. 液压(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液压(气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方可起步。
3. 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4. 起步必须缓慢平稳起步。
(四)行驶
1. 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2. 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阻物刮碰。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3. 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 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5. 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6. 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 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于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
8. 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
9. 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10.叉车厂区安全行驶速度5公里/小时,进入生产车间区域必须低速安全行驶。
11.叉车的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
12. 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和上报,绝不带病作业和隐瞒不报。
(五)装卸
1. 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2. 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特殊情况拉物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围行人。
3. 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4. 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物绷起伤人。
5. 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6. 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7.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8. 禁止超载,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9.不准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物品制动。
10.不准用货叉挑、翻栈板的方法卸货。
(六)离开叉车
1.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
2.停车制动手柄拉死或压下手刹开关。
3.发动机熄火,停电。(除特殊情况,如驾驶员不离开车辆视线且不超过1分钟)。
4.拔下钥匙。
(七)停车注意事项
1. 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 2-3分钟后熄火。 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 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或者加入防冻液。
4. 当气温低于-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 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 1-2 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八)意外
如遇到意外,应该做到:
1. 紧伏到方向盘上或操作手柄,并抓紧方向盘或操作手柄。
2. 身体靠在叉车倾倒方向的反面。
3. 注意防止损伤头部或胸部,叉车翻车时千万不能跳车。
八、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
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九、lng储气罐安全管理规程?
储气罐的安全操作的规程:1)当检查修理时,应注意避免木屑、铁屑、拭布等掉入气缸、储气罐及导管内。
2)安全阀须按使用工作压力定压,每班拉动、检查一次,每周做—次自动启动试验和每六个月与标准压力表校正一次,并加铅封。
3)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处的润滑油面是否合乎标准。
不合乎要求不得开车。
4)机器在运转中或设备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5)压力容器安全操作人员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规定
十、河北省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其他危险因素。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一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及其职责、救援设备器材保障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对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一个月内开展演练。
第三章 现场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行安全交底。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并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等有效隔离措施,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
有限空间内与作业无关的用电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无法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可靠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始终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外部控制、机器人作业等方式替代人工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定时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检测频率;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挥发的,应当连续检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应当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带、设置救生绳,并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
(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
(四)在高温或者低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高温或者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或者供暖等防护措施;
(五)在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有效锁定或者联锁措施;
(六)在存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设置救援三脚架。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危险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身体不适、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限值等不适宜继续作业的情形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撤离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决定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组织救援。
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危险因素辨识及管控、作业方案、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演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执法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参照作业人员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
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有限空间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
(四)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二)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的;
(三)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四)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五)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七)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的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公布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目录,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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